关于印发《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单位采购管理,规范单位采购行为,结合单位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将《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10月31日
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采购管理,规范单位采购行为,提高财政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其中: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商品,包括材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单位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退役军人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单位采购工作遵循厉行节约、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廉洁自律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规范实施、归口管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实施采购。严禁将应公开招标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四条 局党组是单位采购业务的决策机构。成立单位采购工作小组,由分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规划财务科)、采购项目需求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单位大额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小额采购及局属单位采购工作监督检查。
第二章 采购事项
第五条 采购项目分为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其中: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 凡在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60万元以上(含)的工程、30万元以上(含)的货物和服务类的采购项目,由单位采购工作小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实施集中采购。
凡在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60万元以上(含)的工程、30万元以上(含)的货物和服务类的采购项目,由单位采购工作小组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分散采购。
第七条 单项采购2万元以上(含)或同一事项同一预算项目年度累计采购5万元以上(含),且未达到本办法第六条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单位采购工作小组实施自行采购。
单项采购2万元以下或同一事项同一预算项目年度累计采购5万元以下,由单位各部门实施自行采购。
第八条 慰问部队官兵、相关单位个人等特殊采购事项,综合考虑慰问服务对象要求,按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议执行。
购置维修办公设备及日常办公耗材等小额零星采购,按照局机关管理制度,委托办公室(规划财务科)实施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内,标明“网上商城”的项目,不论金额多少,严格实行网上商城采购。标明“定点采购”的项目,按协议价执行。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九条 政府采购共七种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实施政府采购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法规定,结合采购事项具体情况,择优确定采购方式,优先选择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类项目100万元以上(含)、单项或批量采购服务类项目80万元以上(含)、工程类项目200万元以上(含),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公开招标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报市财政局核准。
(二)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可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实施邀请招标。
(三)采购标准化货物、货源丰富且价格变化弹性不大的项目,可采用询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四)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五)供应商唯一或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新增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六)为单位、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政府采购,可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第十条 自行采购的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比价等。实施自行采购,按照“合法合规、公开公正、节俭高效”原则,结合采购事项具体情况,择优选择采购方式。
第四章 采购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单项采购2万元以上(含)或同一事项同一预算项目年度累计采购5万元以上(含)的采购项目,申购部门填写《采购申请表》,报单位采购工作小组审核,经局党组审议后,由单位采购工作小组安排实施采购。单位采购工作小组会议研究确定采购方式。视情况需求可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预算核价并组织采购。
单项采购2万元以下或同一事项同一预算项目年度累计采购5万元以下项目,申购部门填写《采购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申购部门在年度预算范围内自行采购。
第十二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应及时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载明价款、数量、质量、指标参数、履行期限、付款方式、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三条 采购合同(协议)履行完毕,应及时进行履约验收。由申请采购部门和办公室(规划财务科)组成不少于3人的验收工作小组,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协议)规定的技术指标、工程量清单或服务需求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工程项目须有竣工结算审计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可扩大参与验收人员范围,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与验收。
第十四条 办理资金支付申请时,需提供发票、采购合同(协议)、验收单(验收报告)或货物清单、中标通知书、工程审计报告及党组会议记录等单据。
采购项目分标段、分期次进行交付和验收的,申购部门、应当出具各标段、各期次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由办公室(规划财务科)依据合同(协议)条款办理项目进度价款支付手续。
办公室(规划财务科)应尽职审核提交的结算资料,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审批权限,办理资金结算手续。违反本办法第六、七、八、十一条有关规定的,一般不予结算支付。
第十五条 及时、完整、准确地将单位的采购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但采购合同(协议)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并积极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派驻纪检监察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实施采购部门应妥善保管采购预算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采购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机关纪委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加大党风党纪监督力度,紧盯关键环节、关键少数,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局属单位参照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规划财务科)负责解释、修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1.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2.《采购申请表》
3.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赵云
成员:崔波、张珂春、申请采购部门人员一人
《采购申请表》
序号 |
申请部门 |
采购项目名称 |
采购需求概况 |
预算金额(元) |
预计采购时间(填写到月) |
备注(特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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