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629935B/202311-00006 信息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成文日期: 2023-11-03 发布日期: 2023-11-03 14:40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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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11-03 14:40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78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10月31日

 

 

 

 

 

 


宿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强化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高效运转和各项业务工作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和国家、省、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根据我局实际,修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财务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局党组统一领导,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局办公室(规划财务科)负责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工作,并指导监督局属单位财务活动。局属各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财务法律法规制度;科学合理编制预决算,统筹安排退役军人事务资金;牵头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日常经费和专项经费的收支核算管理;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牵头开展绩效执行分析和绩效评估评价;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财务活动控制和监督。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工作要求:坚持“艰苦奋斗,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障重点;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四项基本原则。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履行会计的监督职能,各项经费收支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做到凭证合法、手续完备、账目健全、数据准确、报表真实、报送及时、档案完整、保管妥善。

第四条  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预算收入管理

第五条  加强预算收入管理,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分项如实核算,未纳入预算的资金不得安排支出。

第六条  严格内部预算编制管理,编制年度预算应当对照部门重点工作,综合考虑年度工作计划、收支预测、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预算结转结余情况、资产占有使用情况、项目绩效结果等因素。

每年8月底前,各部门结合工作任务,按需求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项目预算、预算依据及绩效材料、资产采购计划、服务采购计划等事项,送办公室(规划财务科)初审汇总,经审核后统一向市财政局申报下一年度预算。

第七条  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凡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私分,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八条  严格落实票据领取、保管、结报、缴销专人负责和及时登记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买卖、转借、代开、伪造票据。 

第三章  预算支出管理

第九条   遵循“先预算、后支出”原则,将各项支出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条  各科室及局属单位作为项目申请部门,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合理安排支出进度,严控一般性支出。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资金。严禁以会议费、培训费、节日慰问、组织活动等形式私设“小金库”。严禁以虚假发票、虚假合同、虚假票据等手段骗取资金。严禁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严禁超标准、超范围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严禁以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违规发放福利。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第十二条  依法依规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十三条  严格财务报销手续,经费报销必须使用真实、合法、齐全的票据及相关凭证,保障财务支出的规范性、准确性、完整性。

按照“谁申请、谁经办、谁负责”原则,报销经办人应详细填写费用报销封面及相关单据,贴附有关发票或财政票据和批件及经审批的支出计划等,并在发票背面签字,做到相关附件齐全,填报信息无涂改。再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领导签审,经办公室(规划财务科)负责人核签,最后报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后执行

对不按规定、未履行审批程序的经费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大额开支“先审批、后开支”制度。单笔5000元(含)至20000元的支出,应先填写《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大额经费支出审批表》,逐级签字审批后执行;单笔20000元以上(含)的重大支出,实行“集体讨论决定,一支笔审批”制度,由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分管财务领导需在审批栏注明党组会审议意见。

涉及预决算、资金分配、资产处置、重大项目实施等重大事项应报请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执行。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的定期定额支出事项,可不重复报请局党组会研究。

第十五条  经核定的人员工资、社保、个税、公积金等人员经费,以及水费、电费、邮电费、公务用车使用费、物业管理费用等日常运行公用必需支出,可不事先审批。

第十六条  实行及时报账、限期报账、按时公示制度,每月6日至25日的工作日为每月报账时间,集中处理财务支出报销事宜。为防止账目久拖不报、隔年报账,当月各项费用应当及时报销,隔年账一般不予报销。因个人原因导致账目未及时报销的,责任自负。

第十七条   支出管理

(一)人员经费

人员经费由单位人事部门按照组织人事、劳动、财政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提出支出建议,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组会议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交办公室(规划财务科)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局属单位调整人员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需经分管领导签批并附相关依据。

(二)差旅费

1.差旅费指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人员受邀参加公务活动参照执行。

旅费支出按照《宿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关于调整宿州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2.差旅费开支标准: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城市间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制定分地区补助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元/人·天外,其余地区均为100元/人·天,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交通补助费按出差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在职务级别、出差目的地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自行选择宾馆住宿。

序号

省份

住宿费限额

旺季期间

住宿费限额

1

北京

500

 

 

2

天津

380

 

 

3

河北

350

 

 

4

山西

350

 

 

5

内蒙古

350

 

 

6

辽宁

350

 

 

7

大连

350

7-9月

420

8

吉林

350

 

 

9

黑龙江

350

7-9月

420

10

上海

500

 

 

11

江苏

380

 

 

12

浙江

400

 

 

13

宁波

350

 

 

14

安徽

350

 

 

15

福建

380

 

 

16

厦门

400

 

 

17

江西

350

 

 

18

山东

380

 

 

19

青岛

380

7-9月

450

20

河南

380

 

 

21

湖北

350

 

 

22

湖南

350

 

 

23

广东

450

 

 

24

深圳

450

 

 

25

广西

350

 

 

26

海南

350

12-2月

450

27

重庆

370

 

 

28

四川

370

 

 

29

贵州

370

 

 

30

云南

380

 

 

31

西藏

350

6-9月

530

32

陕西

350

 

 

33

甘肃

350

 

 

34

青海

350

6-9月

530

35

宁夏

350

 

 

36

新疆

350

 

 

工作人员到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埇桥区乡镇(不含街道办事处、园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70元包干使用,交通补助费按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到市经开区、宿马园区、高新区开展公务活动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3.出差人员在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行程单)、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严格按审批单批准的出差线路、事由和人数填报报销单据,住宿费在限额内凭发票报销。对超范围、超标准或不按规定、未经审批的差旅费一律由个人负担。

4.单位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自带车辆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5.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6.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经批准参加会议或培训的,报销时另需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文件,并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时间报到及返回。

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食宿的,仅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会议、培训期间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要求食宿自理的,除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外,会议、培训期间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发放市内交通费。其他特殊情况,需出具情况说明。

会议费、培训(学习)费、资料费凭会议、培训通知或主办方其他证明文件和合法合规票据与差旅费一并报销。

(三)公务接待费

1.公务接待费是为保障公务人员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国内公务活动开支的必要费用。包括:用餐费、住宿费、交通费、会议室租赁费等。公务接待支出严格按照《宿州市市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宿州市省内公务接待细则》、《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用餐标准的通知》执行。

2.严格落实公务接待审批制度,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对未履行事前审批手续的一律不予报销

3.严格公务接待标准。用餐标准最高不得超过200元/人·天(原则上午/晚餐餐标人均不超100元),市(厅)级及以上领导参加中餐或晚餐餐标不得超130元/人。从严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

4.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日、每餐接待费用应及时签字确认,及时结账报销。报销时,要提供原始票据(发票及刷卡小票)、派出单位公函(或电话通知记录单)、接待用餐清单(盖章)、公务接待审批单等,要严格做到“四单合一”。

5.优先利用本单位会议场所,保障接待对象会议需要,确需租赁会议室的,按方便、节俭的原则,选择会议定点饭店开会,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价。

6.接待部门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接待对象的住宿费,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专项资金中坐支公务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7.公务接待费用必须实行公务卡结算和对公转账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四)会议费

1.会议实行计划管理、预算管理。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优先使用内部会议室,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严格按照《宿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2.会议分类如下。二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市委、市政府召开的,要求县、区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代表大会、全委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表彰会等(市委市政府名义主办的劳模表彰会除外)。三类会议:市直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以及市直机关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表彰会等。四类会议:除上述会议以外的本单位组织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3.会议审批程序。二类会议:报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批准。三类会议: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审批后执行。四类会议:由分管领导审核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4.会议时间。二类会议会期依据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批准的会期确定;三类、四类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二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三、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5.参会人员要根据会议性质、内容和市委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相关要求严格控制人数。二、三、四类会议工作人员分别控制在参会人员的10%、8%和5%以内。

6.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会议定点管理,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7.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二类会议

180

110

60

350

三、四类会议

170

100

30

300

8.会议费报销。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单、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发票)等凭证。各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9.会议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10.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和烟酒,不安排宴请;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五)培训费

1.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优先使用内部会议室,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严格按照《宿州市市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2.培训费是指组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3.开支标准。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财政供给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安排食宿的二类培训(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及以下人员,下同)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220元标准包干执行。不安排食宿的二类培训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70元标准包干执行。

在非财政供给培训机构举办培训,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县处级)

180

100

50

20

350

二类培训(科级及以下)

170

80

30

20

300

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执行;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4.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不得下延到县(区)、乡镇。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除必要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和参观。

原则上不得在市外举办培训。确属特殊情况,必须在市外安排培训的,须报市委组织部批准后进行,培训费按培训所在地市级培训标准执行。参训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5.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6.培训费报销。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须附培训审批单、培训通知及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发票等凭证;报销师资费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者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证。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弄虚作假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7.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培训不得提供高档菜肴、烟酒;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六)经济合同

办公室(规划财务科)认真按经济合同约定的条款认真审核,符合要求方可支付。凡违反规定,有权拒付;如有异议,提交局长办公会或党组会研究决定。

(七)其他

审计、评审、办案、巡视、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内部控制管理

第十八条  现金管理

原则上不再办理因公借款。因慰问退役军人等工作需要确需借款的,应严格履行借款手续,按审批权限审批。经办人员返回单位或办理完毕一周内必须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尚欠借款未还清的,原则上不予再借款。

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结算。确需使用现金的,须填写现金使用申请表并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规划财务科)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提现业务。

第十九条  公务卡管理

严格执行《宿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全面实行公务卡管理,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根据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机关事业单位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办公费、购置费、邮电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实行转账支付;确不具备公务卡结算和转账支付条件的,经办人提供书面说明,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审批后支付。

公务卡还款期限为次月25日前。因各种原因未办理公务卡的,应积极主动办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

坚持“谁预算谁使用、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严格压实主体责任。各部门要在申报专项经费年度预算时,列明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及具体科目内容,对项目完成进度和资金支付进度负责,办公室(规划财务科)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资金保障服务。

项目资金预算申请部门要修订完善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规范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贯彻落实项目绩效评估评价,切实发挥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各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使用专项经费,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严禁随意调整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规定范围、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切实保障项目、资金安全。

第二十一条   预算绩效管理

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成立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划财务科)作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牵头机构,牵头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各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2.事前绩效评估管理。采取专家论证、问卷调查、现场调研等方式进行论证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3.绩效目标管理。各部门应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办公室(规划财务科)强化绩效目标审核,推动结果应用。

4.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公室(规划财务科)牵头,各部门负责项目绩效运行日常监控,定期对绩效运行监控信息进行分析汇总,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5.绩效评价管理。绩效评价按评价内容分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政策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等,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部门自评应对照年初预算设定的绩效目标和指标,对预算执行情况、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在自评基础上,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大政策、项目,以及部门整体支出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聚焦覆盖面广、社会关注度高、资金规模大、持续时间长,纪检、审计发现问题突出的事项等。最后,落实评价结果应用,把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章  银行存款管理、印章管理

加强账户管理,按规定办理存取款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情况。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纪律。定期获取银行对账单,查实银行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财务档案票据管理。

妥善保管各种报表、凭证、帐簿及有关财务资料等财务档案,按规定保管期限做好档案的整编、归档和销毁工作。财务档案保存必须年度、月份连续,不能缺失。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查阅。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负责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监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财务监督管理

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并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处理。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按照规定编制内部控制报告,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 

严格执行出纳岗位与总账会计岗位职责相分离制度,严禁一人兼岗。

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对局属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接受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等有关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务定期汇报

每半年向局党组汇报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每年向局党组汇报预决算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机关财务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资产账务管理

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本级财政部门预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局属单位参照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规划财务科)负责解释、修订,未尽事宜,按“先审批、后开支”的原则办理。

 

 

 

 

 

 

 

 

 

 

 

 

 

 

 

 

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国有资产配置申请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金额(元)

 

1

 

 

 

 

 

 

2

 

 

 

 

 

 

3

 

 

 

 

 

 

4

 

 

 

 

 

 

5

 

 

 

 

 

 

申请部门意见:

 

 

 

 

 

 

 

负责人:

 

 日期:

 

办公室审核意见:

 

 

 

 

负责人:

            

日期: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日期:

 

 

说明:“备注”一栏填写配置资产的方式(调剂、租赁、购置)

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务接待审批单

 

日期:                    

来宾单位及人员姓名

 

公务内容(接待事由)

 

陪同人员

 

就餐时间

 

就餐地点

 

就餐标准(元/人)

           日期:

部门负责人签批

           日期:

分管领导签批

           日期:

 

 

 

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电话通知记录单

来电时间

 

记录人

 

来电单位

 

事由

 

来客人数及姓名:

分管领导签批

日期:

 

 

 

 

 

 

 

 

 

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议(培训)审批单

       

申请部门

 

会议(培训)名称

 

召开理由

 

主要内容

 

时间、地点

 

参会(训)对象

 

参会(训)人数

 

工作人员数

 

所需经费

 

部门负责                  分管领导        

人意见:                    意见:     

 

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大额经费支出审批表

科室(单位):

   

              

申请事由

金额(元)

备注

 

 

 

申请科室(单位)意见:

 

 

负责人:

日期: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日期:

 

主要领导审核意见:

 

 

 

 

日期:

 

备注:此表适用于单笔经费支出额5000(含)-20000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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