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629935B/202412-00008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成文日期: 2024-12-05 发布日期: 2024-12-05 10:48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主动回应】退役军人移交接收政策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主动回应】退役军人移交接收政策

来源: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12-05 10:48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7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十三条,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这一规定明确了退役军人的移交接收流程,确保退役军人能够顺利过渡到地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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