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本)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承办机构 | 事项类别 | |
1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优先批准服现役优待政策咨询服务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条: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2.《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
拥军褒扬科 | 依申请类 | |
2 | 烈士纪念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接待服务 | 1.《烈士褒扬条例》 (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五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宣传烈士事迹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纪念烈士,学习、宣传烈士事迹。 2.《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7号)第十三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配备具备资质的讲解员。 3.《烈士安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6号)第十四条:在清明节等重要节日和纪念日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活动,祭奠烈士。 |
拥军褒扬科 | 依申请类 | |
3 | 开具人事关系介绍信 | 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全文。 2.《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全文 |
移交安置科 | 依申请类 | |
4 | 市直军转干部配偶随迁随调服务 |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2001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中发〔2001〕3号))第五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 移交安置科 | 依申请类 | |
5 |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 | 1.《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国转联〔2008〕5号)第二条: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遵循“先培训后上岗”、“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认真做好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在继续做好全员适应性培训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专业培训。 2.《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第四十八条: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 |
移交安置科 | 依申请类 | |
6 |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 |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问题、退役金的发放问题、医疗保险、养老失业保险、创业就业问题、抚恤金丧葬费等问题的规定。 2.《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创业的通知》(皖军转〔2013〕1号):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的可申请5万左右的小额贷款,并提供创业培训、场地支持、技能补贴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鼓励就业创业政策。 3.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第六十二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指导,就业培训、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
移交安置科 | 依申请类 | |
7 |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公布 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2.《关于印发〈安徽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安字〔2014〕102 号)第四条:教育培训对象是退出现役 1 年内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第四十二条:民政部门职责为:牵头协调组织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选择确定承训单位;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报名与资格认定工作;汇总报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名单;向财政部门申报教育培训经费;会同有关部门对承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3.《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第一条第三款: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
就业创业科 (军休服务管理科) |
依申请类 | |
8 | 光荣院集中供养 | 《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5日民政部令第40号公布,2020年4月10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修订) 第二条 光荣院是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并对其实行特殊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第七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第八条 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 | 优待抚恤科 | 依申请类 | |
9 | 重点优抚对象政策咨询服务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第二十一条: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第三十四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 优待抚恤科 | 依申请类 | |
10 | 伤残证件损毁、遗失补换发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34号令)第十四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 优待抚恤科 | 依申请类 | |
11 | 烈士纪念设施免费开放 |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八条: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工作规范,维护纪念烈士活动的秩序,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
拥军褒扬科 | 主动服务 | |
12 | 协同组织《烈士光荣证》颁授仪式 | 《烈士褒扬条例》 (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烈士纪念日举行颁授仪式,向烈士遗属颁授烈士证书。 | 拥军褒扬科 | 主动服务 | |
13 | 市直军转干部双向选岗 | 已常态化开展的工作。 |
移交安置科 | 主动服务 | |
14 | 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扶持 |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公布 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2.当年有关文件,如:《2015年安徽省征兵宣传教育提纲》二、对应征入伍青年的优待和保障(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2012年9月27日,我省出台《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建立完善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机制,保障广大退役士兵充分就业。除国家法律、法规对相关行业有资本专要求外,退役士兵申办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不受出资数额限制。自主创业资金不足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合伙经营的可申请不超过5 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享受财政贴息。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扣减应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和个人所得税。同时,我省还将依托就业服务网搭建“退役士兵网上招聘信息平台”,每年第一季度集中组织就业招聘周活动,各市、县结合实际,举办退役士兵专场招聘活动(市不少于2场、县不少于1场),帮助退役士兵及早找到符合其能力特点的就业岗位。 3.《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第二条第五款:强化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为其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其就业搭建平台。国家鼓励专业人力资源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第三条第一、二款:积极优化创业环境:开展创业培训。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加强创业培训质量评估,对培训质量好的培训机构给予奖励。优先提供创业场所。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 |
就业创业科 (军休服务管理科) |
主动服务 | |
15 | 双拥合格单位、双拥模范单位推荐评选 | 1.《关于做好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双拥模范单位考评推荐工作的通知》(国拥〔2016〕3号)全文。 2.《宿州市双拥工作考核评选办法》第十一条考评办法(一)市双拥工委每年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考核评选一次,市委、市政府、军分区每四年表彰一次。(二)每年10月份各单位向市双拥办公室填报《市双拥工作考评申报表》及《先进事迹材料》,完成申报程序。(三)被考评单位,从每年的11月份开始,根据市双拥工委当年下发的《关于对我市双拥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精神及年度完成双拥工作情况,由双拥工委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依据“综合考评表”内容标准,采取“看、查、访、听”的办法,对申报单位进行检查考核;各县(区)由各县区双拥工委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市双拥办公室。(四)检查组考核结束后,由市双拥工委召开会议听取考核组汇报,市双拥办公室针对全市考核情况,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具体意见,评出考核档次,报市双拥工委审议并批准表彰。(五)对被评选的双拥“优秀单位”、“合格单位”、“不合格单位”进行通报。评为“双拥优秀单位”的由双拥工委颁发证书并实行物质奖励,评为“双拥优秀单位”的在职人员每人每年奖金1200元,评为“双拥合格单位”的在职人员每人每年资金600元,奖金由市财政拨付或自筹资金。(六)每四年一次表彰。由各县(区)、市直各单位、两新组织、社会团体、驻宿部队按双拥工委分配的名额,严格按照双拥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和要求,结合四年来的双拥工作情况,报书面先进材料,填写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登记表一式两份,经各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并公式,加盖县(区)政府印章(拥政爱民先进个人,经驻军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后,加盖印章上报),上报先进材料由市双拥办公室整理后报市双拥工委研究,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军分区进行表彰。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适当的物质奖励,先进个人800元,资金由财政拨付。 |
拥军褒扬科 | 主动服务 | |
16 |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保障 | 1.《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的通知》(民发〔2015〕102号):(八)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据省级民政部门下达的年度军休干部接收安置计划和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办理军休干部接收手续。 2.《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一)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二)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交通、探亲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三)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四)组织开展适宜军休干部的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五)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六)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
就业创业科 (军休服务管理科) |
主动服务 | |
17 | 优抚对象荣誉激励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第五十条:各地人民政府应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精神抚慰工作,具体为,为军烈属家庭悬挂“光荣牌”,定期走访慰问,组织开展优抚对象先进个人评选表彰、优抚对象座谈会、巡回医疗服务等活动。 3.退役军人事务部《光荣牌悬挂服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退役军人部发〔2019〕50号第六条第三款: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中心(站)承担光荣牌悬挂和服务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 |
优待抚恤科 | 主动服务 | |
18 | 优抚对象短期疗养 |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部分复退军人短期疗养工作的通知》(皖民优函〔2015〕113号) 一、入院疗养对象。疗养对象为全省范围内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无重大疾病、传染病和生活能自理、心理健康的五至十级残疾军人、年老体弱复员军人。 | 优待抚恤科 | 主动服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