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的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补换伤残证件
一、监管任务
1、 依法开展监管工作。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安徽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做好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补换伤残证件工作。规范工作程序与标准。
2、明确具体监管任务。明确适用人员和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3、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4、组织审查。根据残疾等级鉴定需要,定期组织开展市级专家对申请人的残情进行医学鉴定。
5、做出审核意见。根据县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按照要求上报省厅或者退回县区。
(二)监管程序
6、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工作人员对申请提供的材料受理、审核。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工作人员对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报的材料进行再审核。
7、加强评审过程和结果监管。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严格按照评残规范,确保伤残鉴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
8、及时做好送达工作。根据县区报送材料及时审核,并将结果报送省厅。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9、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加强政策宣传,公开申请的流程、办理的过程及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按要求进行公示。
10、制定年度监督检查方案。按照年度核查计划,落实好伤残人员的核查任务,完善信息。
11、开展材料审查。建立健全伤残人员档案,做到一人一册。
(二)监管程序
12、公开主要监管依据。 公开申请程序、所需材料及办理过程,全程接受全社会监督,确保身份认定公平、公正、公开。
13、受理投诉、举报。县区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向举报人答复;举报情况不实的,也要把查证的过程及结果通知投诉、举报人。
14、完善投诉举报办理机制。来信来函实名举报,县区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来信来函必查,并向举报人通报查处结果。从接到举报的那一刻开始,为举报人保守秘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15、保障行政复议和诉讼。对被举报人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诉讼。
四、责任追究
16、加强对人员监管。接受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享受待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
17、加强层级监督。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工作人员接受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的监督、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工作人员接受社会和省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监督。
18、加强对公职人员的问责。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配合不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违规办理待遇的,一旦被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19、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五、保障措施
20、加强普法宣传。利用网络、多媒体等多种形式,宣传法律、法规及优抚相关政策规定。
21、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工作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服务能力培训,提高为退伍军人服务的水平。
22、强化绩效考核。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保证此项工作规范运行。
2、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审查
一、监管任务
1、 依法开展监管工作。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安徽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做好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规范工作程序与标准。
2、明确具体监管任务。确定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是否符合规定。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3、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4、组织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报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报送省厅。
(二)监管程序
5、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先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局对县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6、加强评审过程和结果监管。工作流程要接受全社会监督。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7、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加强政策宣传,公开申请的流程、办理的过程及相关政策规定。
8、开展材料审查。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上报材料进行把关审核。
(二)监管程序
9、公开主要监管依据。 公开申请程序、所需材料及办理过程,全程接受全社会监督,确保办理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10、受理投诉、举报。各级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11、完善投诉举报办理机制。来信来函实名举报,对来信来函必查,并向举报人通报查处结果。
12、保障行政复议和诉讼。对被举报人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和诉讼。
四、责任追究
13、加强对人员监管。接受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立即取消。
14、加强层级监督。各级工作人员接受上一级行政部门监督。
15、加强对公职人员的问责。对各级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一旦被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五、保障措施
16、加强普法宣传。利用网络、多媒体等多种形式,宣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17、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工作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服务能力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3、确定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并报市政府批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1、依法开展监管工作。依照《省级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评定标准》规范烈士纪念设施评定程序与标准。
2、明确具体监管任务。确定申报烈士纪念设施是否符合标准。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3、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4、组织硬件审查。实地组织烈士纪念设施标准审核检查。
5、做出审核决定。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省级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评定标准》进行审核。
(二)监管程序
6、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先对设施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局对县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7、加强评审过程和结果监管。县级人民政府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所有调查初审要接受全社会监督。
8、及时做好上报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在调查结果无疑义后,将书面呈报市级人民政府。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9、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加强政策宣传,公开申请的流程、办理的过程及相关政策规定。
10、开展材料审查。根据相关评定标准,对上报材料进行把关审核。
(二)监管程序
11、公开主要监管依据。 公开申请程序、所需材料及办理过程,全程接受全社会监督,确保纪念设施认定公平、公正、公开。
12、受理投诉、举报。各级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13、完善投诉举报办理机制。来信来函实名举报,对来信来函必查,并向举报人通报查处结果。
14、保障行政复议和诉讼。对被举报人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和诉讼。
四、责任追究
15、加强对人员监管。烈士纪念设施认定后接受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立即取消。
16、加强层级监督。各级工作人员接受上一级行政部门监督。
17、加强对公职人员的问责。对各级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一旦被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五、保障措施
18、加强普法宣传。利用网络、多媒体等多种形式,宣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19、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县烈士褒扬工作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服务能力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一、监管任务
1、 依法开展监管工作。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民优字[2010]20号)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程序与标准。
2、明确具体监管任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仅限于服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所患疾病是否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3、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4、组织技术审查。组织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到市级指定三甲医院针对所患病情进行的医学检查。
5、开展专家评审工作。组织市级残情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进行审核,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不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或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
6、做出审核或审批决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下达批复文件。
(二)监管程序
7、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县区民政局优抚股工作人员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市民政局优抚科。市民政局优抚科工作人员对县区民政局上报的材料进行再审核、再复查。
8、加强评审过程和结果监管。市级民政部门将拟批准的人员名单逐级反馈到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全社会监督。
9、及时做好送达工作。县区民政局将为期15天的公示无疑义后,将公示结果书面呈报市民政局优抚科。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
10、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加强政策宣传,公开申请的流程、办理的过程及相关政策规定,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进行公示。
1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方案。按照年度核查计划,落实好带病回乡人员的核查任务,完善信息。市民政局将随机抽查带病回乡人员信息情况。
12、开展材料审查。建立健全带病回乡人员档案。省、市民政部门将县区民政部门带病回乡人员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做到一人一册。
(二)监管程序
13、公开主要监管依据。 公开申请程序、所需材料及办理过程,全程接受全社会及带病回乡退伍人员的监督,确保带病回乡人员身份认定公平、公正、公开。
14、受理投诉、举报。县区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向举报人答复;举报情况不实的,也要把查证的过程及结果通知投诉、举报人。
15、完善投诉举报办理机制。来信来函实名举报,县区及市民政局对来信来函必查,并向举报人通报查处结果。、从接到举报的那一刻开始,为举报人保守秘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16、保障行政复议和诉讼。对被举报人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市民政局优抚科、省民政厅优抚处、提出行政复议和诉讼。
四、责任追究
17、加强对人员监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后,、接受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
18、加强层级监督。县区民政局优抚工作人员接受市级民政局的监督、市级民政局优抚工作人员接受社会和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的监督。
19、加强对公职人员的问责。市、县区民政局优抚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配合不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违规办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一旦被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20、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五、保障措施
21、加强普法宣传。利用网络、多媒体等多种形式,宣传法律、法规及优抚相关政策规定。
22、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县区民政局优抚工作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服务能力培训,提高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服务的水平。
23、强化绩效考核。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保证此项工作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