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629935B/202207-00016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7-09 发布日期: 2022-07-09 09:17
文  号: 宿退役军人组办【2022】7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宿州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优抚科 政策咨询电话: 3150091

关于印发《宿州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7-09 09:17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78

关于印发《宿州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退役军人组办【2022】7号

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其他相关单位:

现将《宿州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单位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8日

宿州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扎实做好优待工作,让优抚对象受到全社会尊重,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36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皖退役军人发〔202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优待内容包括荣誉激励、生活、养老、医疗、住房、教育、文化、交通、就业创业、社会参与、其他等十一个方面,遵循现役与退役相衔接、优待与贡献相匹配、城镇与农村相统一、当前与长远相统筹、普惠与优待相叠加的原则,建立健全我市优抚对象优待政策体系,营造爱国拥军、尊重优抚对象浓厚社会氛围,增强优抚对象的获得感、幸福感、尊崇感。

第三条  本办法的优待对象,指我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包括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统称为优抚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特指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包括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烈士老年子女、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现役军人家属指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遗属具体指当事人的直系亲属,不包括旁系亲属,同时在直系亲属中也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与当事人隔代亲属。

第二章 荣誉激励

第四条  为优抚对象家庭悬挂光荣牌,发春节慰问信。

第五条  春节、烈士纪念日等重大节日期间组织“三属”座谈、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第六条  每年“八一”、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组织对参战退役军人走访慰问

第七条  为入伍、退役军人举行迎送仪式

第八条  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国家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第九条  组织编撰功勋人物名录

第十条  对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并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优先聘请优秀优抚对象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发挥其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优势作用

第十二条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本地优抚对象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不断扩大荣誉优待的范围和影响

第十三条  推进功勋军人入展当地展馆、“荣誉墙”或“光荣榜”等

第十四条   推动以优秀军人为原型的文学艺术创作

第十五条   组织优秀优抚对象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军营、进乡村、进社区,举办事迹报告会、故事分享会,引导全社会从先进典型身上汲取精神力量。

第三章 生活优待

第十六条  不断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帮扶救助等政策制度,根据文件要求,适时调整抚恤补助标准

第十七条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其中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享受必要的帮扶援助。

第十八条  逐步完善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就业创业政策,以及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等制度

第十九条  保障残疾军人、困难优抚对象和老年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享受残疾人应有的政策待遇,对优惠项目予以补贴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关爱帮扶长效机制。

第四章 养老优待

第二十二条  我市范围内国家兴办的光荣院对鳏寡孤独的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对部分优抚对象实施短期疗养

第二十三条  对老年且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抚恤优待对象,以及符合条件的荣获个人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及其父母提供优惠服务。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给予高龄补贴和护理补贴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优先接收优抚对象,设置光荣间,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第二十六条  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优抚对象优先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第二十七条  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第五章 医疗优待

第二十八条  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明确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开通优先窗口,设置军人优先”挂号窗口,提供普通门诊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等优先服务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医疗救助制度、优抚医疗补助制度和医疗费“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第三十条  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六章 住房优待

第三十一条  现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购买商品住房享受优待。鼓励退役军人购买商品住房,首套首付比例在不超过国家规定比例的基础上给予适当优惠。

第三十二条  居住农村(含集镇)的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第三十四条  对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第七章 教育优待

第三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子女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阶段由当地教育部门依据有关政策妥善安排,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资助和学前教育资助;

第三十六条  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三十七条  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实施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待政策,加大教育支持力度,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以及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措施,为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机会,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竞争力。

第八章 文化优待

第三十八条  我市范围内的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三属”、军队离休退休人员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对参观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团队有10人(含)以上现役军人和参战退役军人的,提供免费讲解。鼓励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退役军人提供门票部分减免优待。

第三十九条  重点优抚对象家庭享受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主终端减免50%的优待

第四十条  鼓励影(剧)院、文化活动机构、商业性演出为优抚对象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第四十一条  市级文化旅游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全市对优抚对象免门票费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名录。 

第九章 交通优待

第四十二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乘坐境内交通工具时,享受优先服务,随同家属可一同享受

第四十三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四十四条  鼓励各地将参战退役军人、“三属”纳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的范围。鼓励退役军人享受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部分减免的优待。

第四十五条  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道路班线客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第十章 就业创业优待

第四十六条  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第四十七条  现役军人随军家属需对口调动至军人所在部队驻地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四十八条  对退役军人创业的,按规定给予扶持和优惠

第四十九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录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报考资格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招聘

第五十条  从符合条件的优秀退役军人中推选进入村和社区“两委”班子

第五十一条  积极引导村民依法推选优秀退役军人担任村民小组长

第五十二条  开发退役士兵扶持就业专项岗位,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和自谋职业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予以帮扶。

第十一章 其他优待

第五十三条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优待工作,不断创新社会优待方式和内容。

第五十四条  引导银行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金融服务

第五十五条  社区为民服务中心建立优先服务制度,设置优先服务标识标牌

第五十六条  倡导志愿者参与面向优抚对象的志愿服务

第五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第五十八条  鼓励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鼓励为优抚对象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第五十九条  鼓励餐馆、酒店等餐饮行业提供进店消费服务优待

第六十条  鼓励保险公司提供多样化保险服务

第六十一条  鼓励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商给予套餐资费优惠。

第十二章 责任分工

第六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对照优待目录清单,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优待内容,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稳妥解决。做好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等内容的制定、修改和对接工作,确保政策明确、措施到位、流程简捷,形成贯彻落实我市优待工作的长效机制。

各县区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优待工作,按照要求落实落细各项政策,认真梳理本地优待,积极拓展优待证使用场景,扩大优待证使用范围,让优抚对象获得感成色更足。

第十三章 组织保障

第六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要把优待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操作流程。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开展优待服务,及时配套出台实施细则,推进我优待工作落地见效。

第六十四条  建立联络员制度,各责任单位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优待工作的联系、信息报送等。

第六十五条  财政部门依规做好退役军人事务经费保障工作,加强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绩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六条  着力推进“互联网+”在优待工作的应用,简化办事手续,缩短办事时间,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切实为优抚对象提供高质量的优待服务。

第六十七条  优待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评范畴,作为双拥模范城(县)、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选和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八条  各责任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优待工作落实情况。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至少一次优待目录清单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宣传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对消极推诿、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

第六十九条  积极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不断拓展优待工作宣传的深度和广度,营造爱国拥军、尊崇优抚对象的浓厚氛围。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军人军属同时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七十一条  院士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以及相当职级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按照本实施意见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规定执行;其他文职人员参照现役军人享受本实施意见有关优待政策。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与其他优待政策不一致的,优抚对象按照规定的最优惠待遇享受。

第七十三条  没有列入本实施意见优待内容和优待目录清单的优待政策,继续执行。

第七十四条  残疾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同时享受退役军人优待项目。

第七十五条  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实施办法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宿州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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